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教育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涉及中小学(幼儿园)的下列活动:(一)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二)重复安排中小学(幼儿园)课程中已有或者类似的教育宣传活动;(三)违反规定安排学校停课、使用学校场地或者人员举办有关活动;(四)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