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教育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当完善作业长效管理机制、作业资源共享机制,将作业管理纳入县域义务教育和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