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教学研究工作:

(一)完善教学研究体系,强化教学研究系统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专兼结合的教研员队伍,配齐所有学科专职教研员,健全教研员准入、退出、考核激励和专业发展机制;

(三)督促落实教研机构和教研员的工作职责,明确教研员的专业标准;

(四)开展市、县级教学研究发展水平等级评估。

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应当构建跨学段、跨学科的教研机制,加强学段融通、学科融合研究,指导学校将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要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教研机构的教研员应当履行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教学诊断与改进、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培育推广优秀教学成果等工作职责,带动全体教师开展教学研究。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健全校本教研制度,构建教师全员教研参与机制,建立全员教研网络,引导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和职业生涯规划,开展经常性教研活动,加强教研组、学科中心组建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