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贯彻落实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教师专业发展理念,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发展:
(一)逐步提升教师学历层次;
(二)制定并落实新入职非师范类专业教师岗前脱产培训制度;
(三)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
(四)将基础教育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核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解决教师交流、教师紧缺中小学(幼儿园)和高层次人才引进所需的岗位指标。各学段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贯通使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