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引进社会资源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体育与艺术教育、综合实践、医疗和后勤保障工作。拥有相应社会资源的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鼓励拥有相应社会资源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