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教师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教师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