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实行以县级为主、市域调剂、动态调整的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教师总量。

教职工编制核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暑假后在校生人数每年核定一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二)核定编制应当向小规模、寄宿制等学校倾斜,对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可以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调配编制;

(三)在年度编制计划内,优先保障紧缺教育教学专业学科教师补充,并安排招聘或者引进音乐、体育、美术、心理健康教育、综合实践等专职教师和校医;

(四)教师自然减员编制指标要用于新增教师,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编制或者有编不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