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立与长江三角洲及其他相邻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