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建立与长江三角洲及其他相邻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