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