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七十一条有效对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拟作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途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听证、评估等多种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开发为商品房的,开发商应当在房产销售时公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