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土壤污染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