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七十条有效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方案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将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