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情况在其网站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率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进行抽查,对报告编制质量进行综合评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