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八条有效省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用承诺制度,将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