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情况等纳入监管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