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情况等纳入监管范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