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监管手段,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