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排查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关闭、搬迁遗留地块清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