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排查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关闭、搬迁遗留地块清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