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资金的审计监督,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和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