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发生的重大土壤污染事件以及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