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破坏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