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编制修复方案,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方案应当符合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修复目标要求。对修复工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修复方案应当明确相应防范措施。

拟作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的地块,在实施修复时原则上不得选用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修复方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