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一条有效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管控、修复活动造成二次污染。严格限制采用开挖面积大、基坑深度深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修复方式。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排放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经预处理后,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要求的,由所在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