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四十八条有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报送评审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已经采取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意见的,可以在报送评审时附具专家意见及修改说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