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四十六条有效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