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四十四条有效依法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推动分类安全利用。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时,涉及污染地块或者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