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研发以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为目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技术和以消减污染物总量为目标的修复技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