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三十七条有效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