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