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三十八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