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当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监理的,监理单位不得同时承揽该项目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以及效果评估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