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准备、修复工程实施、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污染物排放及其环境影响、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效果评估等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在修复施工前应当编制监理方案,在修复完工时出具监理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