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由政府出资实施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