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由政府出资实施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