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土壤污染修复活动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修复方式、修复目标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并建立管理台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