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土壤污染修复活动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修复方式、修复目标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并建立管理台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