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应当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管控修复活动结束后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依法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风险管控、修复目标进行论证,并对实现该目标可以采取的风险管控、修复措施及其可行性作出必要的阐明。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效果评估报告应当提出管理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并编制后期管理计划,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后期管理计划应当包含实施主体、环境监测计划、运行与维护措施、制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资金保障计划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