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有序有效开展,突出风险管控并贯穿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防止污染面积扩大、程度加重或者产生新的污染。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运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