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自然保护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破坏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