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以及废旧车船拆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