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应当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塑料防尘网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处置,不得在工地土壤中残留。鼓励使用有机环保、使用年限长的塑料防尘网。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的使用和回收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