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河道清淤、岸坡防护、截污纳管、生态湿地过滤、排污口整治等多种措施,开展入湖河道综合治理,保证入湖河道水质达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