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水生态修复第四十六条有效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河道清淤、岸坡防护、截污纳管、生态湿地过滤、排污口整治等多种措施,开展入湖河道综合治理,保证入湖河道水质达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