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洪泽湖退圩(渔)还湖规划,编制实施方案,落实年度计划。

退圩(渔)还湖需要堆放弃土的,应当符合洪泽湖退圩(渔)还湖规划的要求,兼顾防洪调蓄、生态保护与科学利用。退圩(渔)还湖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划定洪泽湖保护范围。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退圩(渔)还湖涉及的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应当优先予以支持。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整治等形成的新增耕地,优先用于退圩(渔)还湖需要调整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补划。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洪泽湖退圩(渔)还湖涉及用地的协调、指导工作。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退圩(渔)还湖时,应当采取切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依法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