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水生态修复第四十三条有效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退圩(渔)还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清淤疏浚、水系连通、入湖河道综合治理、水生态涵养区建设、水土流失防治等,恢复、修复河湖功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