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洪泽湖主要入湖河道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左右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入湖河道水质未达标的,由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整治方案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洪泽湖入湖河道排污口核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