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洪泽湖主要入湖河道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左右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入湖河道水质未达标的,由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整治方案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洪泽湖入湖河道排污口核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