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在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产业政策。在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洪泽湖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增加严格限制新建的生产项目类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