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洪泽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并分解下达实施。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洪泽湖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