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加大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合理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