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历史文化遗存,合理规划和建设水工遗址展示点、水文化展览馆、水情教育基地等设施,继承和弘扬大运河、洪泽湖历史文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