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洪泽湖禁止捕捞和限制捕捞的渔业资源区域、种类、期限。

洪泽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