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洪泽湖保护规划,编制洪泽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并实施。禁养区内的养殖应当依法退出;限养区内的养殖应当按照规划严格控制规模;养殖区的布局应当满足水域功能区的要求,兼顾近岸水域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与恢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