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洪泽湖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采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措施,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