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河湖和航道的清淤疏浚、综合治理等,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疏浚砂综合利用。河湖和航道的清淤疏浚、综合治理工程涉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疏浚砂处置方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