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洪泽湖采砂管理实行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洪泽湖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并予以公告。

洪泽湖入湖河道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由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